由于企业在考虑专利申请顺序时并非完全自由,首先要考虑的是保密审查。中国有保密审查的规定,在美国也有国外申请许可Foreign Filing License的要求,两者判断标准是一样的或者是类似的:在美国,判断先在哪里申请的一个标准是:发明创造是在哪里做出即where the invention was made,这并不等同于发明人是哪国国籍,它只是看完成发明的时候在哪里。理论上,如果一位美国的发明人在中国实习或工作的一段时间里产生的发明,该发明是在中国产生;反之亦然,如果中国籍的发明人去美国工作一段时间里产生的发明,该发明是在美国产生。所以,对于有这类要求的国家,在哪个国家产生的发明就要在哪个国家先进行申请,这一点如果没有做对的话会比较麻烦。在美国,假设这个申请其实是应该在美国先做出的,但是申请人不知道、不太清楚这个法条,然后先在中国申请了,怎么办呢?在美国这个事情还是能fix(补正)的。虽然很麻烦,但是可以fix,可以Apply for Registration for Foreign FilingLicense。那么另外一种情况,近几年,我们也经常遇到很多客户,因为在中美两边都有研发中心,那么他们遇到的问题是可能会有合作,申请的发明,是由美国工程师在美国和中国工程师在中国合作完成的。如果是中国和美国合作共同产生的发明,这种情况要怎么办呢?那么中美两边的这个保密审查的要求都需要满足。具体的做法就是:你选一边作为首先要进行申请的国家,然后在另外一边先得到保密审查的通过。也就是说,如果选择的是在中国先递交申请,那么我们要早于递交中国申请,先在美国去申请一份Foreign Filing License(国外申请许可),在美国是可以的,在中国也可以。就是你在不正式递交申请的情况下,把申请作为附件交给专利局,然后要求一份Foreign Filing License。